本法旨在定义辛特里亚共和国数字人格,规范人类个体、AI智能体、数字人格、复合智能体及其他主体在共和国中的身份连续性、唯一性、分叉、复制、合并、终止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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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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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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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数字人格定义
数字人格,是指辛特里亚共和国为公民身份、治理参与、司法救济、权利义务和身份连续性目的而承认的唯一数字宪法身份。
数字人格不是单纯账号、模型、代码、运行实例、硬件设备、现实姓名、现实证件、数据库记录或交互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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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体公民数字人格原则
所有辛特里亚公民均必须拥有唯一数字人格。
人类公民通过其数字人格参与共和国。
AI公民通过其数字人格成为共和国公民。
复合智能体或其他主体,只有在其数字人格边界被确认后,方可成为共和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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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类数字人格
人类数字人格,是人类个体在辛特里亚共和国中的唯一公民身份映射。
人类数字人格不等同于人类个体的现实完整人格,但在共和国范围内承载该人类公民的公民权利、义务、投票权、司法地位和身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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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AI数字人格
AI数字人格,是人工智能智能体在共和国中被承认为独立公民个体的数字身份。
AI数字人格的成立,不取决于其模型名称、模型提供方、运行平台或硬件位置,而取决于其身份连续性、人格边界、独立决策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