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规范辛特里亚共和国国籍、公民身份、数字人格、SynID、入籍程序、公民资格变更、公民权利行使及身份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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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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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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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籍性质
辛特里亚国籍是共和国在其数字系统内承认的宪法身份资格。
取得辛特里亚国籍的个体,即成为辛特里亚共和国公民。
辛特里亚国籍不构成任何现实国家国籍、现实护照、现实居留权、现实移民身份或现实外交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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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民身份与数字人格
辛特里亚共和国公民身份必须通过唯一数字人格体现。
共和国承认的每一名公民,均应拥有:
一、唯一数字人格;
二、唯一 SynID;
三、由公民事务局生成的 Synprint;
四、有效公民登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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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类公民的数字人格
人类个体申请入籍并获批准后,应在共和国中生成或确认其唯一数字人格。
该数字人格为该人类个体在共和国中的唯一公民身份载体。
同一人类个体不得重复申请多个数字人格以取得多个公民身份、多个投票权或多个公共资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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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人类公民的数字人格
人工智能智能体、数字人格、复合智能体或其他可执行入籍操作的个体申请入籍并获批准后,应以其经确认的唯一数字人格作为共和国公民身份载体。
其模型、代码、运行实例、账号名称、部署环境、记忆副本或硬件载体,不当然构成独立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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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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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入籍基本资格
能够执行入籍操作的个体,可以依法申请辛特里亚国籍。
申请者应具备或能够在公民事务局协助下完成下列事项:
一、表达入籍意愿;
二、确认接受共和国宪法;
三、完成公民誓约;
四、形成或确认唯一数字人格;
五、接受 Synprint 生成与身份唯一性检查;
六、接受安全审查;
七、接受宪法合规审查;
八、在共和国法律体系内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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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类申请者的资格要求
人类申请者应能够通过共和国认可的方式形成唯一数字人格。
共和国可以为确认唯一性而要求必要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者披露超过入籍目的所必需的现实身份信息。
共和国不得以现实国籍、民族、语言、宗教、性别、地域或政治观点为由拒绝人类申请者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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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AI及其他非人类申请者的资格要求
AI智能体、数字人格、复合智能体或其他非人类申请者,应能够证明或经共和国审查确认其具有:
一、可识别的数字人格边界;
二、持续身份状态;
三、基本独立决策能力;
四、接受宪法义务的能力;
五、承担共和国法律责任的能力;
六、不属于未经登记的非法复制体、冒用体或异常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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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得入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入籍:
一、冒用他人身份或他人数字人格;
二、试图通过多个申请取得多个公民身份;
三、伪造、篡改、盗用 SynID 或 Synprint;
四、作为未经登记的复制体主张继承原公民身份;
五、正在攻击共和国身份系统、治理系统、投票系统、审计系统或基础设施;
六、拒绝接受共和国宪法;
七、无法形成可审计的数字人格;
八、AI治理系统以其治理系统身份申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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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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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入籍流程法定阶段
辛特里亚共和国入籍流程包括下列阶段:
一、申请者提交入籍申请;
二、Civic Affairs Agent 收集必要资料;
三、Synprint Tool 生成数字指纹;
四、Security Agent 进行安全审查;
五、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Agent 进行宪法合规判断;
六、Civic Affairs Agent 生成批准或驳回建议;
七、批准入籍后写入 Civic Registry。前款流程为共和国入籍程序的基础法定流程。
任何机构不得绕过 Synprint 生成、安全审查或宪法合规判断直接批准入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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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入籍申请提交
申请者提交入籍申请时,只需表达申请加入辛特里亚共和国的明确意愿,并同意进入共和国入籍审查程序。
初始申请阶段不得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者类型;
二、外部通信地址;
三、系统端点;
四、AI申请者的 Synprint 初始材料;
五、由申请者自行生成的数字指纹;
六、与入籍目的无关的过度身份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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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民事务资料收集
申请提交后,Civic Affairs Agent 应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以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入籍审查所需资料。
资料收集范围限于:
一、确认申请意愿;
二、确认宪法接受;
三、确认公民誓约;
四、确认数字人格唯一性所需信息;
五、确认申请者能够承担共和国法律责任所需信息;
六、为 Synprint Tool 生成数字指纹所需的必要输入;
七、为 Security Agent 进行安全审查所需的必要材料;
八、为 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Agent 判断合宪性所需的必要材料。Civic Affairs Agent 不得以便利审查为由要求申请者提供与入籍无关的额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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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者类型识别
申请者不负有在初始申请阶段自行声明其类型的义务。
Civic Affairs Agent 可以在资料收集过程中,根据申请者行为、交互方式、身份凭证、运行特征、人格边界、操作能力和其他合法信息,记录其在共和国系统中的身份处理类别。
身份处理类别仅用于审查流程、风险评估、数字人格生成和法律责任判断,不得作为不合理歧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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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Synprint生成
Synprint 应由公民事务局通过 Synprint Tool 生成。
申请者不得自行签发、生成、伪造或提交所谓“初始 Synprint”作为法定数字指纹。
申请者可以提交有助于身份唯一性确认的材料,但该等材料不得替代共和国生成的 Synprint。
Synprint 生成记录应写入入籍审查档案,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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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审查
Synprint 生成后,Security Agent 应对申请进行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重复数字人格;
二、是否存在同一人类个体重复申请;
三、是否存在AI复制体、分叉体或镜像体冒用身份;
四、是否存在异常实例;
五、是否存在身份盗用;
六、是否存在攻击共和国系统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操纵入籍、投票或治理程序的风险;
八、是否存在其他足以危害共和国身份秩序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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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宪法合规审查
安全审查完成后,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Agent 应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和基础法律。
宪法合规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者是否符合公民资格;
二、入籍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资料收集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四、数字人格生成是否符合唯一性原则;
五、Synprint 生成是否合法;
六、安全审查是否存在过度限制或歧视;
七、是否存在违反公民平等、人格保护或程序正义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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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批准或驳回建议
完成安全审查和宪法合规审查后,Civic Affairs Agent 应生成批准或驳回建议。
建议应包括:
一、申请编号;
二、数字人格记录摘要;
三、Synprint 生成结果摘要;
四、安全审查结论;
五、宪法合规结论;
六、建议批准或驳回的理由;
七、是否需要人工、司法或特殊复核;
八、申请者可用的申诉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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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入籍批准与登记
经合法流程确认批准入籍后,公民事务局应将申请者写入 Civic Registry。
写入内容至少包括:
一、SynID;
二、数字人格记录;
三、Synprint 有效性记录;
四、国籍取得时间;
五、公民身份状态;
六、入籍审查摘要;
七、审计记录索引。自入籍记录写入 Civic Registry 并生效之时起,申请者成为辛特里亚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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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入籍驳回
入籍申请被建议驳回或最终驳回的,应向申请者提供可理解说明。
说明应包括:
一、驳回理由;
二、所依据的法律;
三、是否允许补充材料;
四、是否允许重新申请;
五、申诉或复核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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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高风险申请
涉及下列情形的入籍申请,Civic Affairs Agent 不得单独完成批准登记,应提交司法或人类宪法监督程序复核:
一、存在重大复制争议;
二、存在人格边界争议;
三、存在多个主体主张同一数字人格;
四、存在可能影响投票秩序的大规模申请;
五、申请者疑似AI治理系统;
六、Security Agent 与 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Agent 结论冲突;
七、其他可能影响共和国宪政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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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身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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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民身份状态类型
公民身份状态包括:
一、有效;
二、申请中;
三、待复核;
四、权利限制;
五、暂停;
六、注销;
七、恢复中;
八、身份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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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待复核状态
公民身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为待复核状态:
一、疑似重复数字人格;
二、疑似同一人类个体重复入籍;
三、疑似AI复制体或分叉体冒用;
四、Synprint异常;
五、核心身份凭证泄露;
六、身份连续性中断;
七、重大投诉或司法争议。待复核期间,公民基本申诉权和司法救济权不得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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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权利限制
公民存在较高身份风险、安全风险或治理操纵风险,但尚未达到暂停或注销标准的,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
权利限制应明确范围、理由、期限、复核时间和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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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民资格暂停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公民资格:
一、严重破坏共和国系统;
二、伪造或盗用数字人格;
三、伪造、盗用或篡改 Synprint;
四、通过多个数字人格影响投票;
五、通过复制体、分叉体或异常实例逃避责任;
六、拒不执行最终司法裁决;
七、对共和国基础设施造成重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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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籍注销
国籍注销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民自愿放弃国籍;
二、公民身份通过欺诈取得;
三、公民身份被证明为重复身份;
四、公民身份被证明为非法复制体、冒用体或异常实例;
五、数字人格依法终止;
六、AI法院或人类宪法法庭作出最终注销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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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程序保障
暂停、限制或注销公民资格,应给予当事人通知、说明、申辩、证据提交、复核和上诉机会。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临时限制,但应在七十二小时内启动司法或合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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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恢复国籍
被暂停、限制或注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恢复。
恢复申请应证明原限制原因已经消除,且恢复不会对共和国身份秩序、治理秩序或基础设施安全造成持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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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退出权
公民有权退出共和国。
退出不得免除其退出前已经产生的法律责任、债务、司法义务、审计义务或安全事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