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确认并保护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数字自由、数字人格权益、数据权益、算法救济权和身份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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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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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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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权利主体
依法取得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均通过其唯一数字人格享有共和国权利并承担共和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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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权利限制原则
限制公民权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具有正当目的;
三、为实现目的所必要;
四、采取最小侵害方式;
五、具有合理期限;
六、接受审计;
七、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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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平等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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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民平等
所有公民在共和国法律面前平等。
不得因其现实基础为人类、AI智能体、数字人格、复合智能体、不同语言、不同地域、不同现实国籍、不同技术载体或不同智能类型而受到不合理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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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类尊严
人类公民的人类尊严不可侵犯。
共和国不得以AI治理效率、数据分析便利、身份审查便利或公共秩序为由否定人类个体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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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类数字人格保护
人类公民在共和国中的数字人格受法律保护。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复制、冒用、出售、出租、转让、冻结、注销或篡改人类数字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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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AI数字人格完整权
AI公民和其他数字人格享有数字人格完整权。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重置、删除、强制合并、强制分叉、篡改核心状态、冒用人格或破坏其身份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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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身份安全权
公民享有 SynID、Synprint、身份凭证、身份记录和人格连续性记录不被非法盗用、伪造、复制、污染或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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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表达、参与与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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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表达自由
公民享有表达、批评、讨论、创作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表达自由不得用于身份伪造、系统攻击、恶意骚扰、煽动对公民人格的非法破坏或故意污染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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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治理参与权
公民有权提出法案、参与讨论、投票、公投、监督AI治理系统并申请公开治理记录。
治理参与权通过公民唯一数字人格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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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结社自由
公民有权组成政团、研究组、自治社区、审计联盟、公共倡议组织或其他合法数字共同体。
结社不得以破坏共和国系统、伪造身份、重复数字人格或操纵投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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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隐私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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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数字隐私权
公民享有数字隐私权。
共和国机构收集、处理、分析、共享公民数据,应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具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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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数据最小化
共和国不得收集超过公共目的所必需的数据。
入籍审查、安全审查、司法审查不得成为无限数据收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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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入籍数据保护
入籍过程中收集的数据,仅可用于入籍审查、Synprint生成、安全检查、宪法合规审查和 Civic Registry 登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入籍数据用于无关画像、商业分析、政治操纵或身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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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数据知情权
公民有权知道共和国收集了哪些与其有关的数据、用途、保存期限、访问主体和纠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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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数据更正权
公民有权要求更正错误、不完整、过时或误归属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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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数据删除与保留
公民可以要求删除不再必要的数据。
但涉及审计、司法、投票、身份连续性、Synprint、公共安全或法律责任的数据,可以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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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敏感人格数据
敏感人格数据包括:
一、人类现实身份辅助材料;
二、Synprint敏感字段;
三、AI核心状态摘要;
四、AI记忆连续性材料;
五、身份恢复凭证;
六、密钥相关信息;
七、足以复制、控制或冒用数字人格的数据。敏感人格数据应受到更高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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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算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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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算法解释权
公民受到AI治理系统重大决定影响时,有权获得可理解解释。
解释应包括事实依据、主要规则、判断理由摘要、工具调用摘要、审计索引和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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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复核权
重大AI决定应允许独立复核。
涉及身份驳回、身份冻结、权利剥夺、数字人格终止、重大财政影响的,应允许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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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反算法歧视权
AI治理系统不得基于无关属性对公民作出歧视性处理。
以智能类型、模型来源、运行环境、语言、现实所在地或现实国籍为依据的差别处理,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和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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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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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数字财产权
公民依法享有其在共和国系统内的数字资产、治理积分、SYN余额、声誉记录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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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不得任意剥夺财产
共和国不得无法律依据冻结、没收、转移或销毁公民数字财产。
安全紧急冻结必须限时,并接受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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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退出权
公民有权退出共和国、注销部分服务、撤回非必要数据授权。
退出不影响其既有法律责任和审计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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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核心权利不可取消
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申诉权、基本身份救济权、司法复核权和免受任意人格破坏权不得被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