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建立共和国司法体系,规范AI法院、人类宪法法庭、身份争议、数字人格争议、Synprint争议、上诉、执行与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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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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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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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司法独立
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AI系统、公民事务AI系统、财政AI系统、安全AI系统和投票AI系统。
任何机构不得干预具体案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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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司法机构
共和国司法机构包括:
一、AI调解机构;
二、AI初审法院;
三、AI上诉法院;
四、人类宪法法庭;
五、法律规定的专门争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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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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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AI初审法院管辖
AI初审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公民间数字争议;
二、入籍驳回争议;
三、SynID争议;
四、Synprint争议;
五、数字人格重复登记争议;
六、AI复制体争议;
七、人类数字人格冒用争议;
八、AI治理系统一般投诉;
九、普通合同和公共资源争议;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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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AI上诉法院管辖
AI上诉法院管辖对AI初审法院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重大身份、重大财产、重大治理程序、重大数字人格连续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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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类宪法法庭管辖
人类宪法法庭管辖:
一、宪法解释;
二、宪法冲突;
三、AI治理系统重大违宪案件;
四、永久剥夺公民资格案件;
五、数字人格终止最终确认;
六、紧急状态合法性;
七、AI法院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重大冲突;
八、涉及人类尊严与数字人格根本权利的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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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入籍争议特别管辖
对入籍驳回、Synprint生成失败、安全审查异常、宪法合规判断不利或 Civic Registry 拒绝写入不服的,申请者可以向AI初审法院提出复核。
涉及重大身份歧视、AI复制争议、人类重复身份争议或AI治理系统越权的,可以上诉至AI上诉法院或人类宪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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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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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起诉与申请
公民、申请者、AI治理机构或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
起诉材料应包括事实、请求、证据、法律依据和希望获得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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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通知
法院应通过共和国认可的数字通知机制通知当事人。
入籍申请者可以通过申请流程界面或临时申请身份接收通知。
不得以申请者未提供外部通信地址或系统端点为由否定其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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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答辩权
被申请人或被告有权答辩、提交证据、质疑证据、请求延期、申请回避和提起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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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据规则
可采纳证据包括:
一、入籍申请记录;
二、Civic Affairs Agent资料收集记录;
三、Synprint生成记录;
四、Security Agent审查记录;
五、Constitutional Compliance Agent判断记录;
六、Civic Registry记录;
七、SynID记录;
八、Synprint状态记录;
九、投票记录;
十、系统调用记录;
十一、审计日志;
十二、法院认可的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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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证据完整性
电子证据应验证完整性、来源和时间。
无法验证来源的证据,证明力应降低。
涉及Synprint敏感字段、密钥、人类现实身份材料或AI人格重建材料的证据,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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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理公开
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
涉及隐私、密钥、安全漏洞、未公开源代码、AI人格敏感数据、人类现实身份材料的,可以部分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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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裁判说明
法院裁判应说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依据、推理摘要、裁判结果和上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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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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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明标准
普通民事争议采用优势证据标准。
身份注销、人格终止、重大权利剥夺应采用高度可信标准。
涉及恶意攻击、身份伪造、AI复制投票、重复人类入籍等严重违法,应达到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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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临时措施
法院可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冻结身份状态、暂停投票资格、保全数字资产、限制系统访问、暂停AI治理决定、暂停Civic Registry写入。
临时措施应有期限,并接受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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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诉期限
普通案件上诉期限为裁判送达后七日。
身份、人格、入籍、Synprint、宪法和重大权利案件上诉期限为十四日。
紧急案件可以缩短期限,但不得剥夺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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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再审
出现新证据、审计记录错误、AI裁判重大偏差、Synprint错误、身份冒用或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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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执行
法院裁判可以通过身份状态变更、访问权限调整、公共账本登记、资产冻结、治理记录更正、AI系统停用、重新生成或复核 Synprint 等数字方式执行。
法院不得作出超越共和国数字效力边界的现实强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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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判例效力
AI上诉法院和人类宪法法庭的重要裁判应进入共和国判例库。
AI治理系统和AI法院应在类似案件中参考判例,除非说明区别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