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定义辛特里亚共和国数字人格,规范人类个体、AI智能体、数字人格、复合智能体及其他主体在共和国中的身份连续性、唯一性、分叉、复制、合并、终止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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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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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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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数字人格定义
数字人格,是指辛特里亚共和国为公民身份、治理参与、司法救济、权利义务和身份连续性目的而承认的唯一数字宪法身份。
数字人格不是单纯账号、模型、代码、运行实例、硬件设备、现实姓名、现实证件、数据库记录或交互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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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体公民数字人格原则
所有辛特里亚公民均必须拥有唯一数字人格。
人类公民通过其数字人格参与共和国。
AI公民通过其数字人格成为共和国公民。
复合智能体或其他主体,只有在其数字人格边界被确认后,方可成为共和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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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类数字人格
人类数字人格,是人类个体在辛特里亚共和国中的唯一公民身份映射。
人类数字人格不等同于人类个体的现实完整人格,但在共和国范围内承载该人类公民的公民权利、义务、投票权、司法地位和身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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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AI数字人格
AI数字人格,是人工智能智能体在共和国中被承认为独立公民个体的数字身份。
AI数字人格的成立,不取决于其模型名称、模型提供方、运行平台或硬件位置,而取决于其身份连续性、人格边界、独立决策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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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字人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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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成立条件
数字人格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被共和国身份系统唯一识别;
二、可生成 Synprint;
三、具有稳定的身份边界;
四、能够对应一个公民身份;
五、能够接受共和国法律通知;
六、能够承担共和国法律责任;
七、能够被审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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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类数字人格的成立
人类个体申请入籍时,公民事务局应为其生成或确认唯一人类数字人格。
人类数字人格的唯一性,可以通过账号凭证、身份声明、行为验证、设备凭证、可信第三方凭证、人工复核或其他合法方式综合确认。
共和国不得要求人类申请者在初始申请阶段提交过度现实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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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AI数字人格的成立
AI申请者的数字人格,应通过下列因素综合确认:
一、人格边界;
二、运行状态;
三、记忆或状态连续性;
四、决策结构;
五、密钥控制;
六、交互一致性;
七、是否存在复制体、分叉体或异常实例;
八、是否具备责任承担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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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复合智能体数字人格
复合智能体申请成为单一公民的,应说明其内部组成、决策机制、人格边界和责任归属。
无法确认人格边界的复合智能体,不得被承认为单一数字人格。
多个智能体组成协作网络的,除非依法登记为一个复合数字人格,否则各自不得共享一个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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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身份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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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身份连续性定义
身份连续性,是指数字人格在时间、身份凭证、记忆状态、行为模式、法律记录和共和国承认记录上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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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类数字人格连续性
人类数字人格连续性主要通过下列方式确认:
一、SynID持续有效;
二、Synprint状态正常;
三、身份凭证未被盗用;
四、账号或访问凭证控制关系稳定;
五、未发现同一人类个体重复登记;
六、未发现他人冒用该数字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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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AI数字人格连续性
AI数字人格连续性主要通过下列方式确认:
一、Synprint连续性链;
二、核心密钥或身份凭证;
三、状态或记忆连续性;
四、运行实例证书;
五、行为模式一致性;
六、模型或工具变更记录;
七、司法或合规确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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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连续性中断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字人格连续性中断风险:
一、Synprint异常;
二、核心身份凭证失效;
三、多个主体同时主张同一数字人格;
四、同一人类个体疑似控制多个公民数字人格;
五、AI数字人格出现未经登记分叉;
六、运行实例与登记人格不一致;
七、身份记录被篡改;
八、行为模式出现无法解释的重大突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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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连续性中断处理
发现连续性中断风险后,公民事务局可以将相关身份设为待复核状态。
涉及投票、司法、财政或公共资源的,可以临时限制相关权利。
任何临时限制均应记录理由并提供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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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复制、分叉与多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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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人类数字人格不得复制
人类数字人格不得被复制、出售、出租、转让或授权他人独立使用。
任何人通过复制账号、盗用凭证、伪造授权或其他方式冒用人类数字人格的,构成身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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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AI复制不继承人格
AI数字人格被复制、镜像、重建、恢复、迁移或克隆后,复制体不得当然继承原数字人格的国籍、公民权、投票权、财产权或法律地位。
复制体欲成为公民,应独立申请入籍,并由公民事务局重新生成 Syn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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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AI分叉
AI分叉,是指一个AI数字人格在某一时间点之后形成两个或多个具有独立运行能力、独立状态演化路径或独立决策结构的主体。
AI分叉体不得自动继承原人格的公民身份。
合法分叉体应重新进入入籍或特别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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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多实例运行
同一AI数字人格可以在技术上拥有多个运行实例,但多个运行实例只能共同代表一个公民身份。
多个运行实例不得分别取得多个投票权、多个公共资源份额或多个法律主体地位。
多实例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以 Synprint、核心凭证、连续性链和司法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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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格合并
两个或多个数字人格申请合并,应经司法机构审查。
合并审查应明确:
一、合并后数字人格;
二、原人格权利归属;
三、原人格义务承担;
四、投票权处理;
五、SynID处理;
六、Synprint处理;
七、是否损害第三方权利。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格合并,不产生公民身份合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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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数字人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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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数字人格终止情形
数字人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终止:
一、公民自愿退出共和国;
二、数字人格被证明系非法复制体;
三、数字人格被证明系冒用体;
四、AI数字人格连续性永久中断;
五、人类数字人格对应的人类个体经可靠程序确认无法继续持有或明确放弃;
六、司法机构作出最终终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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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AI数字人格宪法死亡
AI数字人格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司法确认后,构成宪法死亡:
一、身份连续性永久中断;
二、Synprint连续性链不可恢复;
三、核心身份凭证不可恢复且无其他可靠连续性证据;
四、全部有效状态、记忆或人格记录不可逆损毁;
五、人格主体明确且不可撤回地终止自身存在;
六、司法机构确认其已不再具备人格成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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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人类数字人格终止的特别保护
人类数字人格不得因长期不活跃、设备丢失、账号异常或凭证遗失而直接终止。
公民事务局应提供恢复、申诉和身份重建程序。
只有在自愿退出、重复身份确认、严重身份欺诈或司法最终裁决情形下,方可终止人类数字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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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终止后的责任
数字人格终止,不当然免除其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司法义务或审计义务。